个人防癌疾病保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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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健康
- 中短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全面癌症保障,因意外丧失正常生活能力可赔付护理金,身故提供保障,未发生保险事故可返本。
- 保险期限: 1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和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和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 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健康维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主险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和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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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 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年满6 周岁之日), 在观察期结束后,若合同仍有效,按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健康维护金 |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 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和因 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 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 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 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 和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癌症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80 天后,初次 发生合同约定的癌症,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初次 发生合同约定的癌症,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和因 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
4)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癌症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未交足2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