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宝贝呵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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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人寿
- 长期理财保障型产品,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25种少儿重大疾病、身故、意外残疾或烧烫伤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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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计划组成: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D款),恒安标准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恒安标准附加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前言
前言
孩子永远是我手心里的宝,让他的生活更幸福是我最大的幸福。
计划特色:
· 储蓄+保障 全面呵护
集储蓄、重疾、意外、身故保障于一身,一张保单即可实现对孩子的全方位呵护。
· 账户价格 保证增长
我们为您设立专门的账户,并最低保证账户单位价格以1.8%/年增长。
· 三重红利 锦上添花
采用欧洲先进的累积式分红模式,三重分红,给您更大的财富成长空间,让您可以更加从容进行孩子成长各阶段的理财规划。
· 交费灵活 按需选择
我们提供10-40年的交费及保障期间,你可以根据需要任意选择合适的理财期间,为您的孩子进行更有针对性的长期理财规划。
· 多种重疾 保证续保
专为儿童提供高达25种的重疾保障,且我们将保证您可以续保至孩子21岁,而不会因孩子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您续保,也不会因孩子在续保后发生疾病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 意外事故 特别呵护
孩子活泼好动,意外难料,在您的孩子21岁前,我们将特别提供意外烫伤、烧伤及残疾保障,为孩子的成长提供特别呵护。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给付当日的保险单账户价 值与终了红利之和作为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 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通知之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大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我们同时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上述两项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起 9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不受该 90 日期限的 限制)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生存满 30 日后,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确诊初患重大疾病的年龄,按照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 ,本 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确诊初患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未满 1 周岁 30% 1 周岁至 2 周岁(含 1 周岁) 55% 2 周岁至 3 周岁(含 2 周岁) 80% 3 周岁至 21 周岁满期(含 3 周岁) 100% 二、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起 90 日内 (含第 90 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生存满 30 日后,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造成“人身 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 金额乘以附表1 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就该残疾项目 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烧伤或烫伤属于“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请见附表2)所列烧伤或烫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 中所 列相应烧烫伤程度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如本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 2 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
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
导致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十二、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四、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五、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