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20年/30年/至70周岁/至8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健康呵护更全面
轻症赔付更人性人身保障更温情
满期返还更安心
期限选择更灵活
保费投入更低廉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全残,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初次被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癌症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初次被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3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3次后,保险责任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20年/30年/至70周岁/至85周岁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 种至第7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同时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因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第35 项和第36 项所导致的除外);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 种至第9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