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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优选重大疾病保险(F 款)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10种重大、25种中度、51种轻度疾病保障,还有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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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则自确诊日后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合同约定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方式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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