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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新华保险
32种重大疾病保障,呵护健康;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障,捍卫尊严;70周岁满期返还保费,补充养老;投保人意外豁免保费,投保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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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保重疾   包含32种(类)重大疾病,呵护健康


保生命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障,捍卫尊严

保财富   健康生存到70周岁返还保费,补充养老

保权益   投保人遭遇意外,豁免续期保费,续享利益


保险责任


主险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

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

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

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构成身体全残和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仅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或重大

疾病保险金中的一项。


附加险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 = 500元×份数×交费期间年数,即主附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

60周岁之间,本公司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主险《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险》及本保险二

者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若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我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保险金额 = 500元×份数×交费期间年数,即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我们司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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