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呵护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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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
- 专属女性健康保障产品,提供29种重疾+女性高发原位癌提供赔付,针对新生先天疾病以及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也可提供保障。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20-40周岁
产品特色
“真心呵护”保障计划
一、保单性质
“真心呵护”保障计划,和宝贝的未来一起成长。
二、保单特色
保费低廉、高额保障
以较低的保费,获取充足的保障。
一份关怀、多重保障
兼顾身故、全残、及重疾保障,风险无忧。
转换灵活、方便快速
合同生效日3年内,可转换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无须提交任何健康证明。
母子安康、共同受益
母亲和孩子共同拥有保障,女性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障、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障、29种重大疾病及女性专项疾病保障。
注:
1、公司在赔付①②③④保险金时,会扣除已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及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2、公司给付①②③④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MBR合同立即中止;
3、⑤⑥⑦的赔付以一次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因疾病身故, 将返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 如果不幸身故,将按其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 患有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如果该重大疾病是由于客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则无须受上述九十天的限制。 |
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 患有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 并经医生 确诊初次患有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原位癌,将按1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但 通过在 购买各类产品而获得的所有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以三万元人民币为限。在给付女性原 位癌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如果所生育的新生婴儿在被分娩二十八天后仍然生存,并且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内所界 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将按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保险金。在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立即终止。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 以一次为限。 |
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四十五天后,如果在怀孕期间经医生确诊初 次患有合同内所界定的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将按20%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在给付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不幸全残,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将从全残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妊娠期综合并发症保险金及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身故保险金责任的免除: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将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女性原位癌、妊娠期综合并发症、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女性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1)至(8)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原位癌、妊娠期综合并发症、女性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金给付责任。但符合本附加合同内重大疾病释义
中所界定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受上述情形(5)的限制;符合本附加合同内重大疾病释义中
所界定的“肌营养不良症”不受上述情形(8)的限制。
二、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的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及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发生上述(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将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1)至(9)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不承担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