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同享少儿健康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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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
- 长期人寿保障可至终身,年年领取年金;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30种重大疾病;高额的身故保险金,18周岁后身故,领取3倍的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特别关注孩子成长路上的健康需求,提供合理、充足的重大疾病保障,同时还有一份契合孩子成长阶段的身价保障。并且,当孩子60岁时还有一笔丰厚的满期金,灵活领取,自由支配。
高额保障 重疾无忧
在保单有效期内,您的孩子享有针对多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身价保障 契合需求
被保险人18周岁成人后,保障自动增加。
满期收益 领取灵活
在被保险人60岁时,可以选择一次领取年金及累计分红收益,还可以选择按年或月领取,直至终身。
增额分红 收益递增
选择交清增额的分红方式,让孩子的保障和收益随着阳光人寿经营成果而成长。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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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起28日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确诊后生存未满28日,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
身故给付 | 18岁前,按基本保额及重大疾病所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18岁后,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
年金 | 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我们按约定给付年金:1、若选择一次性领取,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年金,合同终止。2、若选择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 我们按约定将基本保额转换为分期领取的年金,分期给付。 |
豁免保险费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