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宝贝少儿成长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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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
- 长期人寿保障至终身;每满3个保单年度可领取生存保险金;保30种重大疾病;满18周岁身故,还可领取3倍身故保险金;豁免保费。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高额给付 终身领取
每三年可领取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5%,高额领取,伴随一生,还可选择将其留在阳光,复利生息,让财富不断升值。
高额保障 重疾无忧
您的孩子终身享有针对多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身价保障 契合需求
18周岁成人后,根据孩子保障需求的变化,提供一份高额的身价保障。
增额分红 收益递增
选择交清增额的分红方式,让生存金的领取额度和孩子得到的保障随着阳光人寿经营成果的成长而成长。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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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每满3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15%给付生存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起28日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确诊后生存未满28日,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
身故给付 | 未满18周岁,返还所交保费(主险以年复利2.5%累计生息);已满18周岁,按主险3倍基本保额和附加险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