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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人寿孝安心老年防癌疾病保险

恒大人寿保险
专属老年人防癌保障,2种保障期限灵活选择,针对原位癌以及特定癌症可额外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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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5/1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50-7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180 日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但续保后复效的,
等待期重新计算),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您在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所在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 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 年内,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且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28 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 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 年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且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28 天后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180 日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但续保后复效的,
等待期重新计算),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界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您在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界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所在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 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 年内,
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界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何一种且从本条款约定确诊
日起28 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 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 年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界定
的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何一种且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28 天后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180 日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但续保后复效的,

等待期重新计算),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界定的原位癌,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 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 年内,

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界定的原位癌且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28 天后仍生存,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 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 年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原

位癌且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28 天后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原位癌保险金只给付1 次,给付后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原位癌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所界定的原位癌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恶性肿瘤保险金或特定恶性

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公司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

项后,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您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属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恶性肿瘤保险金 从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且于合同生效日起1 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 年内, 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罹患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且从约定确诊日( 起28 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从合同生效日起1 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 年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罹患合同所界定的恶 性肿瘤且从约定确诊日起28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合同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从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且于合同生效日起1 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 年内, 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罹患合同所界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何一种且从约定确诊 日起28 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从合同生效日起1 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 年后,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罹患合同所界定 的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何一种且从约定确诊日起28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从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且于合同生效日起1 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 年内, 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罹患合同所界定的原位癌且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28 天后仍生存, 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从合同生效日起1 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 年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原 位癌且从约定确诊日起28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只给付1 次,给付后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我们按您在身故时所属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50-75周岁


保障期限: 5/1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原位癌或特定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非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 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职业为本公司拒保职业


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原位癌或特定恶性肿瘤,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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